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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络求助需有相应的法制规范进而推动着全社会对善的追求

时间:2020-11-03 13:47:48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主办的《中国网络慈善发展报告》发布会在京举行。报告称,我国个人网络求助平台的发展帮助了大量因大病重疾陷入困境的个人和家庭。同时,由于平台对募捐者的求助信息以及财产信息的审核甄别能力有限,隐瞒财产状况、夸大困境、将捐款挪作他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报告建议,个人网络求助需有相应的法制规范。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在会上指出,自《慈善法》实施以来,我国网络慈善借助互联网平台技术的优势和指尖捐赠的便捷性,吸引了公众的广泛参与,2019年有108.76亿人次点击、关注和参与互联网慈善活动,以亿计的人次在网络平台进行了捐赠,互联网募捐金额占社会捐赠总量的比例从2013年的0.4%直线上升至2019年的4.1%,这表明我国的慈善事业借助互联网已经走向大众化、平民化,进而推动着全社会对善的追求。

报告对个人网络求助给予了特别关注。报告指出,个人大病网络求助作为网络慈善的重要组成部分,短短几年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三家平台筹款总额超过415亿元,帮助了373万多个家庭。个人网络求助平台的发展不仅帮助了因大病重疾陷入困境的个人和家庭,也激活了公众参与慈善的热情。

报告称,相较于传统的个人求助,网络募捐超越了时空限制,募捐形式和渠道更加多元、便捷、高效,从募捐主体到募捐范围也都更加广泛,但网络募捐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也较为突出,平台对募捐者的求助信息以及财产信息的审核甄别能力有限,隐瞒财产状况、夸大困境、将捐款挪作他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公众舆情影响了网络慈善公信力。现行法律囿于对慈善捐赠公益性的界定,并未赋予自然人以公开募捐资格,从而未将个人网络求助行为纳入《慈善法》规制范畴。司法实践中仅以民法约束远不足以回应个人通过网络募捐过程中出现的主体资格、行为规制和法律责任问题。

报告认为,慈善体现的是一种自愿性的利他行为,无论是为了特定个体的利益还是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本质上都属于慈善。个人通过网络求助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益,也是解决现实中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一条有益途径,值得肯定。但基于网络是公共平台,面向的超越熟人社会的公众,需要尽快健全相关法制,以促使这种新鲜事物在发展中有序运行。

报告建议,《慈善法》应当回归慈善内涵的本身,应当将自然人求助这一涉及到私益慈善的行为纳入到《慈善法》的调整范围。一方面,赋予自然人网络公开募捐资格,以对私益慈善给予肯定,这是回应网络慈善的应有态度。另一方面,要注意到任意募捐也容易导致问题并引发信任危机甚至法律诉讼,进而对爱心善意人士造成损害,不利于网络慈善的健康发展。因此,要清理失范行为,从审查自然人通过网络公开募捐的资格开始,对募捐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包括发起募捐的目的、一般程序、募捐者的权利义务、募捐者违法募捐以及违约的法律责任等。违法募捐将面临民事、刑事、行政三种法律责任。发布个人求助信息的平台不能简单定性为居间,鉴于网络募捐的特性,对平台也应从资质、审核义务、信息发布、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制。

标签: 个人网络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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